“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要制定一部‘人工智能法’难度极大。可以选择生成式人工智能这一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口’,尽快推进‘小、快、灵’立法配资怎么样才合法,尽早出台行政法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近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截至2024年底,我国共有302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网信部门完成备案,注册用户超过7亿人。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影响着人类的工作和生活,净化相关生态刻不容缓。”吕红兵说。
他提出,净化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态,不仅需要道德规范、伦理约束,更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这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政法规,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监管者以及社会公众,分门别类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职能与责任。
例如,技术开发者应对用于训练大语言模型的数据进行严格筛选与分类,剔除不当元素文本数据,确保数据源合法且内容健康;对于现有模型,运用数据遗忘等技术手段,消除不当内容输出;引入人工审核机制,对自动化系统标记为敏感或禁止的内容进行复核;建立开放研究、社区合作、线索举报机制,优化大语言模型筛选系统。
吕红兵说,AI生成内容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关键问题。在输入阶段,使用语料是否构成侵权?在产出阶段,涉及生成作品性质和作者资格是否足以确权及维权?从国际惯例看,输入端使用作品相对宽松,但前提是文本挖掘和数据训练使用为非商业性,一旦进入商业领域则版权严格保护。从发展的角度看,规定输入阶段数据一一得到许可,实践中做不到,也不利于研发。建议按照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立法本意,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明确使用原则,在涉及商业使用时,要求技术开发者支付报酬,由其与权利人组织协商解决。
他还建议,行政法规中应明确,服务提供者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履行“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依法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发现违法内容应及时处置、整改并报告;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依法保护,及时处理有关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个人信息请求;履行用户管理义务,公开服务适用情况,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技术配资怎么样才合法,采取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确保提供安全、稳定、持续服务。